一个被判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0万元;一个被判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

  2009年3月26日,安某、闫某成立包头市聚成投资有限公司,安某任总经理,持有公司60%股份,是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某任副经理,持有公司40%股份。

  2012年2月,安某、闫某以对外放贷需向个人融资借款为名,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制式借款合同,以2%至2.5%的月利率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期间,二人共向47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存款12124200元,共支付利息1462600元,返还本金660000元,截至案发,导致集资参与人的10001600元资金不能归还。同时,2012年12月11日,安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钢铁大街支行办理一张牡丹信用卡;截至2012年12月21日,透支消费本金206500元,经发卡银行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不予归还。2013年6月19日,闫某主动到公安局投案。2014年5月24日,安某主动向昆区人民法院自首。

  日前,昆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安某、闫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安某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巨大,经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相关法律,安某被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0万元;闫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安某、闫某对集资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令予以退赔;安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违法所得206500元,依法予以追缴。